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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案例

奉节县万富建材厂与奉节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渝行终20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奉节县万富建材厂,经营地奉节县魏家村7社,个体工商户注册号2500236700099263。
经营者翟茂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管理委员会胡家社区2社。
法定代表人祁美文,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辉清,重庆市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书国,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因诉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简称县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行初1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奉节县万富建材厂系移民迁建企业,2002年开始进行场坪建设,同年6月取得建设规模8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陆续建设厂房等,并于2003年7月15日注册成立,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经营场所在奉节县魏家村7社,经营者为翟茂毅,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水泥、钢材批发零售、洗车服务。2004年6月,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取得98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9年7月15日,重庆市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县土房局)为其颁发奉节房地证2008字第3205号房地产权证,证载出让工业用地6781.7平方米。同年10月14日,县土房局为其颁发奉节房地证2008字第3206号房地产权证,证载划拨工业用地3018.3平方米。两个房地产权证上均无房屋建筑面积。
2010年8月13日,重庆市奉节县建设委员会(简称县建委)向奉节宏安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宏安公司)下达了《关于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次干道及支路的选址意见通知书》,同意该公司申请的建设胡家坝至血站城市次干道及七条支路项目,建设具体位置及规划要求见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用地红线图。8月19日,宏安公司向重庆市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县发改委)提出《关于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次干道及支路工程的立项》的请示。同年8月25日,县发改委批复同意该请示。2011年5月20日,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局(简称县规划局)作出了《重庆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原则同意宏安公司报送的设计方案。2013年5月6日,县发改委、县规划局、县建委、重庆市奉节县交通委员会(简称县交委)、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进行会审,各部门一致认为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项目符合公共利益,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拟确定为征收项目,并以县土房局名义作出《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的会审意见》后向县政府请示。5月7日,县政府批复同意了县土房局上报的《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的会审意见》,要求做好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5月8日,县土房局向县规划局、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等发出《关于西部新区主次干道及支路建设项目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函》,要求上述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奉节县西部新区主次干道及支路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手续。2013年5月9日,县土房局作出《关于实施奉节县西部新区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涉及万富建材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对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及性质、征收部门、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予以公告。同年6月14日至15日,奉节县土地房屋勘测所对奉节县万富建材厂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林木等进行测量和现场勘测,并制作了现场勘查记录表,奉节县万富建材厂经营者翟茂毅、县土房局张楷、永安镇国土所熊成斌、西部新区指挥部谭生国、镇政府刘亚以及县法院抽调到西部新区指挥部工作的王正富均在现场勘查记录表上签名。受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委托,奉节县土地房屋勘测所于9月27日对测量结果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出具了委托测量报告。
2013年7月18日,县土房局向县政府提出《关于认定奉节县万富建材厂未登记建筑的请示》。7月29日,县建委向县政府作出《关于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地上、地下房屋和构筑物合法性审查的报告》。9月2日,县政府对县土房局《关于认定奉节县万富建材厂未登记建筑的请示》作出了《关于认定奉节县万富建材厂未登记建筑的批复》。9月3日,县土房局作出了《关于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调查登记结果公示的通知》,对奉节县万富建材厂的土地及构建筑物、设备及设施、林木的调查结果予以公示,要求拟被征收人如果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请于2013年9月6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映到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县土房局于9月4日向奉节县万富建材厂经营者翟茂毅送达该通知,但其拒绝签收。
2015年11月19日,县政府作出《关于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对奉节县万富建材厂的房屋、棚、土地、构筑物、停产停业、搬迁费、货币补偿补助费、林木补偿、设备及动力线路补偿等合计补偿总额737.12万元。请拟被征收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对方案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县土房局或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12月2日,奉节县万富建材厂经营者翟茂毅之子翟章成签收该公告。12月5日,翟茂毅向县土房局提出了《关于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认为:一、评估机构的选定违法;二、评估结果与实物勘测不符,一些实物未予补偿;三、房产评估单价过低,违背市场规律;四、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未与征收当事人协商。请求合理拆迁其厂房。之后,县政府作出了《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求意见稿中的棚补偿、停产停业、搬迁费等补偿标准作了适当调整,补偿总额为780.69万元。另外增加了产权调换的方式,若选择产权调换,则征收人就近购买飞洋世纪城楼盘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房屋还与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商品房由征收人购买后用于调换,对房屋价差予以结算;产权调换后,除房屋外土地等其他补偿总额等于货币补偿总额减去原房屋评估总值的差,即780.69-193.96=586.73万元。
2015年12月29日,县土房局受县政府的委托,组织县法制办、县信访办、西部新区管委会等单位就征收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涉社会稳定进行讨论研究,并于12月31日作出《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上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请示》,提请县政府审定。2016年1月6日,县政府批复同意了县土房局的上述请示。
2016年2月3日,县政府作出《关于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奉节府发[2016]2号,简称《征收决定》),认为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且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决定对规划红线涉及的房屋实施征收,共计被征收人1户,建筑面积800平方米;由县国土房屋管理局按规定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同日,县政府发布了《关于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简称《征收公告》)。2月4日,县土房局向被征收人奉节县万富建材厂经营者翟茂毅送达《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翟茂毅拒绝签收。县政府将《征收公告》在魏家社区公开栏予以张贴。同年7月6日,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征收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另查明:截止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即2016年1月,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账户余额为155773056.56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奉节县万富建材厂系县政府《征收决定》的相对人,认为县政府征收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奉节县万富建材厂系本案适格原告,县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本案争议焦点为:《征收决定》前置程序是否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问题是否为本案审查范围?
关于前置程序是否违法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评析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本案中,征收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为了满足西部新区规划和建设需要,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确保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其征收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上述规定,县土房局、县发改委、县规划局、县建委、县交委对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进行了会审,并以县土房局名义作出《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的会审意见》后向县政府请示并得到了县政府的批复同意,足以说明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的建设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各项规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本案中,县土房局对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初步拟定了《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上报县政府,县政府经过反复论证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告,请拟被征收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对方案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县土房局或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因被征收人仅涉及奉节县万富建材厂一户,公告期内,奉节县万富建材厂经营者翟茂毅向县土房局提出了《关于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之后,县政府结合翟茂毅反馈的意见修改了补偿方案,并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县政府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本案中,县土房局作出了《关于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上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提请县政府审定。县政府研究后,批复同意了县土房局的上述报告。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该县负责房屋征收的部门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的银行专户上尚有1.5亿元资金,完全足以支付奉节县万富建材厂的全部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本案中,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同日即作出了《征收公告》,其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决定涉及的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实施单位、签约期限、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方案、收回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同时还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县政府同意征收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土地及土地上构建筑物后,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即委托奉节县土地房屋勘测所对奉节县万富建材厂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地上构建筑物、林木等进行了现场勘测;县建委对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地上、地下房屋和构筑物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县土房局对奉节县万富建材厂未登记建筑的补偿问题向县政府进行了请示。根据县政府的批复,结合现场勘测数据、县建委的审查结果,县土房局作出了《关于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调查登记结果公示的通知》,并将调查登记结果向被征收人奉节县万富建材厂予以送达,要求被征收人如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反映。虽然被征收人奉节县万富建材厂经营者拒绝签收该通知,规定期限内也未提出书面的反馈意见,但并不影响县土房局上述行为的合法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本案中,县土房局在县政府批复同意实施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的次日,向县规划局、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等职能部门发送了《关于西部新区主次干道及支路建设项目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函》,要求上述职能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有关手续,履行了通知义务。
关于房屋补偿问题的争议焦点,对此认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与房屋补偿决定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本案审理的是《征收决定》是否违法,因此,被征收房屋补偿所涉及的内容,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县政府征收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国有土地上房屋是为了实施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县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对相关规划进行了会审;县土房局告知了有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委托有关单位对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进行了勘测登记,县土房局、县建委、县政府对被征收范围内土地、建筑物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县土房局将调查登记结果予以公示并告知被征收人;县土房局拟定补偿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向被征收人征求意见,县政府根据反馈的意见对县土房局拟定的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后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并将其作为《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的附件一并向被征收人送达;县土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活动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并得到县政府的批复同意;房屋征收部门的专户资金保证了足额补偿费用。在此情况下,县政府才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救济途径和期限。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征收决定的相关规定。奉节县万富建材厂认为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前置程序严重违法,请求确认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奉节县万富建材厂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奉节县万富建材厂负担。
奉节县万富建材厂上诉称,一、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未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条例)的规定确定征收范围,也未依法将征收房屋红线图予以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二、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程序违法。首先,征收补偿费用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违反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其次,对房屋进行调查登记的时间应是在2016年2月《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之后进行,而本案中,县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时间是2013年,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第三,相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未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也未进行科学论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诉讼费用由县政府负担。
县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依据:
1、《奉节县建设委员会关于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次干道及支路的选址意见书》(重规选奉统字[2010]8号);
2、《奉节宏安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次干道及支路工程立项的请示》(奉节投资文[2010]67号);
3、《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奉节县西部新区部分城市主次干道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奉节发改发[2010]296号);
4、《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的会审意见》;
5、《奉节县国土房管局关于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的会审意见的请示》(奉节国土房管文[2013]182号);
6、《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会审意见的批复》(奉节府函[2013]277号);
7、《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西部新区主次干道及支路建设项目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函》(奉国土函[2013]358号);
8、《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奉节县西部新区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涉及万富建材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奉节国土房管通[2013]10号);
9、张贴奉节国土房管通[2013]10号通告的照片3张;
10、《委托测量报告》;
11、现场勘查记录表6页;
12、万富建材厂林木清单6页;
13、《奉节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地上、地下房屋和构筑物合法性审查的报告》(奉节城乡建委文[2013]119号);
14、《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认定奉节县万富建材厂未登记建筑的请示》(奉节国土房管文[2013]226号);
15、《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认定奉节县万富建材厂未登记建筑的批复》(奉节府函[2013]152号);
16、《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调查登记结果公示的通知》(奉节国土房管发[2013]294号);
17、送达奉节国土房管发[2013]294号通知的送达回证;
18、《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选定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机构的通告》(奉节国土房管通[2013]19号);
19、送达奉节国土房管通[2013]19号通告的送达回证;
20、《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确定重庆众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为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函》(奉节国土房管函[2013]291号);
21、《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奉节府征公[2015]11号);
22、送达奉节府征公[2015]11号公告的送达回证;
23、《关于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
24、《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5、《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提请审定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上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请示》(奉国土文[2015]456号);
26、《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上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奉节府函[2016]3号);
27、银行日记账;
28、发生额及余额表;
29、《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奉节府发[2016]2号);
30、送达奉节府发[2016]2号决定的送达回证;
31、《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奉节府征公[2016]1号);
32、送达奉节府征公[2016]1号公告的送达回证;
33、张贴奉节府征公[2016]1号公告的照片。
34、评估报告书。
以上证据用于证明县政府征收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依据:
第一组:1、翟茂毅身份证复印件;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用于证明奉节县万富建材厂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1、《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奉节府发[2016]2号);2、《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用于证明县政府的征收行为违法。
第三组:1、奉节县国土资源2015年第一季度商品房交易记录;2、奉交易(土)(2015)41号文。用于证明县政府的补偿方案不公平。
第四组:奉节房地证2008字第3206号重庆市房地产权证以及奉节房地证2008字第3205号重庆市房地产权证,用于证明的奉节县万富建材厂的土地合法。
经一审庭审质证,县政府举示的证据,奉节县万富建材厂质证意见为:证据1-6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7-9、27-28、34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据10-18的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证据19、21-23、30、32-33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0、24-26、29、31的合法性有异议。
奉节县万富建材厂举示的证据,县政府质证意见为:第一组和第二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第三组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第四组证据无异议。
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意见为,奉节县万富建材厂举示的第三组证据以及县政府举示的证据18、19、20、34,系房屋补偿决定所涉及的相关内容,本案诉讼标的系房屋征收决定,故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和县政府举示的其余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前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的认证正确,被认证采信的证据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该条规定,县政府具有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和主体资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二)项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本案中,县政府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县政府组织实施的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征收。至于上诉人上诉称相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未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的问题,是对相关计划、规划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关于奉节万富建材厂上诉称县政府未提交征收红线图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征收范围的确定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以及相应的规定,在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而非依据征收红线图。本案中,县政府提交的《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奉节县西部新区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涉及万富建材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奉节国土房管通[2013]10号)载明因修建奉节西部新区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拟征收范围为奉节县西部新区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涉及万富建材厂土地及土地上构建筑物,该通告在奉节万富建材厂大门口张贴;《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西部新区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奉节府征公[2016]1号)及其附件《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亦载明了征收范围,即奉节县西部新区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所涉及万富建材厂的构筑物,该厂所使用国有土地一并收回。该次需征收认定的房屋征收面积为800平方米,无房屋占用“空地”9000平方米。西部新区主次干道及支路工程项目建设除需占用房屋所在的国有土地外,亦需占用无房屋占用“空地”,因此,县政府作出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面积800平方米的征收决定,同时在补偿方案中将无房屋占用“空地”9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纳入征收补偿范围,并作出相应的补偿并无不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修改了《征收补偿方案》;按照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县政府提供的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的银行专户上有1.5亿元资金,完全足以支付奉节县万富建材厂的全部补偿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县土房局根据上述规定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对奉节万富建材厂的房屋作出调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送达奉节县万富建材厂,同时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故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奉节县万富建材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奉节县万富建材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尹 洁
审判员 许 勇
审判员 刘佳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熊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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