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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根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葛市供电公司供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0民终19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根昌,男,汉族,1966年4月22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申慧敏,女,汉族,1969年5月14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系曹根昌的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葛市供电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东段北侧4号楼。
负责人:李军,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忻春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根昌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葛市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8)豫1082民初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根昌与被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葛市供电公司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8)豫1082民初66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琰峰
审 判 员  吕军尚
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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