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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长军与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25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缪长军,男,汉族,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龙山东路人民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余成林,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缪长军因诉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院(2015)皖行终字第002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广宇、代理审判员胡文利、李纬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以下主要事实:2014年10月9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明光市政府)作出《关于依法对明光市新庄河建设项目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对案涉房屋予以征收。次日,明光市政府将上述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与补偿方案》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缪长信、缪长军为房屋所有权人,房产证载明建筑面积106.6平方米;砖瓦(壹),建筑面积38.6平方米,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权利人为褚祥,褚祥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缪长信、缪长军,房屋办理了转移过户登记,但土地使用权未办理转移登记。缪长信、缪长军达成房产分割协议,按照房产证证载面积,以院墙为界,北侧为缪长信所有(指证载的106.6平方米),南侧为缪长军所有(指证载的38.6平方米)。2014年11月15日,经安徽省明光市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明光市征收办)委托,安徽省新卓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缪长军待征收住宅房地产进行评估,对砖木住宅38.6平方米评估为2940元/平方米,对砖混13.45平方米住宅评估为3190元/平方米。2014年11月18日,明光市征收办与缪长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其中有证房屋38.6平方,按每平方2940元补偿;2006年以前的房屋13.45平方,按每平方3190元补偿;2006年以后的房屋34.06平方,按每平方200元补偿;其他补偿包括各项附属物、提前签约奖、放弃增购、安置奖,搬迁费、临时过渡费,以上共计221636.62元。缪长军依约领取了上述补偿款。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政府对新庄河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评估,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明光市征收办与缪长军签订了补偿协议。明光市政府在对案涉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虽存在没有对《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上瑕疵,但该瑕疵没有损害缪长军房屋的财产权,双方达成的征收补偿协议也不因此而无效。据此作出(2015)滁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驳回缪长军的诉讼请求。缪长军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皖行终字第0027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缪长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明光市征收办不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的签订主体资格;涉案房屋��偿价格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直接认定在2006年以后的建房属违建,并按每平米200元补偿违法;再审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签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请求撤销原一、二判决。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案中,明光市政府确定明光市征收办实施其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有权与缪长军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明光市征收办就缪长军征收房屋地产,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安徽省新卓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缪长军亦领取了补偿款。
明光市征收办在具体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确实存在《征收与补偿方案》没有征求公众意见、分户的初评结果未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等问题,鉴于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已实际履行,原审法院在对明光市征收办征收补偿中存在的程序问题予以指正的情况下,判决驳回缪长军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缪长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缪长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广宇
代理审判员  胡文利
代理审判员  李纬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孔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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