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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

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共有产权安置房实施细则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共有产权安置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
  共有产权安置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共有产权安置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共有产权安置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房屋被征收后无力购买安置房的实际困难,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共有产权安置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对象,并按一定比例出资,向被征收人定向销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共有产权安置房的供应对象为市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市住建部门是市区共有产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区共有产权安置房的建设和销售工作。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共有产权安置房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共有产权安置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共有产权安置房由市、区人民政府通过配建、改建、购买、现有房源转换等多种方式筹集,布局相对集中,并应当以整幢、整单元方式安置。其中,新建的共有产权安置房主要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住宅项目中配建。
  第六条共有产权安置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
  第七条共有产权安置房初始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共有产权安置房的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被征收人申请情况和房源情况组织实施。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购买共有产权安置房: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户口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
  (二)被征收家庭仅有一处住房;
  (三)被征收家庭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不足以购买同类区等面积商品住房。
  第十条被征收人申请购买共有产权安置房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决定);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共有产权安置房公房面积所占比例不得超过该房屋面积的50%,且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公房的具体面积和份额。
  第十二条共有产权安置房所需资金在房屋征收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购买共有产权安置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并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四条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公房面积、份额及初始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购买共有产权安置房家庭,应与产权单位签订公房租赁协议,并按时缴纳公房租金。共有产权安置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当年度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确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共有产权安置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共有产权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向购买共有产权安置房的家庭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购买共有产权安置房的家庭在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前,不得出租经营。共有产权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由购买家庭承担。
  第十七条共有产权安置房的购买家庭按规定可以购买公有产权份额:
  (一)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含)购买公有产权份额的,可一次性或分期按初始销售价格支付;
  (二)自购房之日起5年后购买公有产权份额的,按照市场化评估确定后的价格一次性支付。
  公有产权份额销售所得,按照原有房源的筹集渠道,分别缴至市、区财政,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的共有产权安置房,在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购买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的共有产权安置房,在付清全部房款取得完全产权满5年,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十九条共有产权安置房上市交易时,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回购的共有产权安置房可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家庭出售、租赁或纳入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
  第二十条符合共有产权安置房购房条件的家庭,每户限购1套。出售共有产权安置房的,今后不得再购租共有产权安置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负责共有产权安置房保障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安置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
 
 
 
泰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泰政规〔2014〕13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
共有产权安置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共有产权安置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共有产权安置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房屋被征收后无力购买安置房的实际困难,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有产权安置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对象,并按一定比例出资,向被征收人定向销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共有产权安置房的供应对象为市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是市区共有产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区共有产权安置房的建设和销售工作。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共有产权安置房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共有产权安置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共有产权安置房由市、区人民政府通过配建、改建、购买、现有房源转换等多种方式筹集,布局相对集中,并应当以整幢、整单元方式安置。其中,新建的共有产权安置房主要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住宅项目中配建。
第六条  共有产权安置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
第七条  共有产权安置房初始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共有产权安置房的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被征收人申请情况和房源情况组织实施。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购买共有产权安置房: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户口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
(二)被征收家庭仅有一处住房;
(三)被征收家庭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不足以购买同类区等面积商品住房。
第十条  被征收人申请购买共有产权安置房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决定);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安置房公房面积所占比例不得超过该房屋面积的50%,且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公房的具体面积和份额。
第十二条  共有产权安置房所需资金在房屋征收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购买共有产权安置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并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四条  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公房面积、份额及初始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  购买共有产权安置房家庭,应与产权单位签订公房租赁协议,并按时缴纳公房租金。共有产权安置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当年度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确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共有产权安置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共有产权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向购买共有产权安置房的家庭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购买共有产权安置房的家庭在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前,不得出租经营。共有产权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由购买家庭承担。
第十七条  共有产权安置房的购买家庭按规定可以购买公有产权份额:
(一)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含)购买公有产权份额的,可一次性或分期按初始销售价格支付;
(二)自购房之日起5年后购买公有产权份额的,按照市场化评估确定后的价格一次性支付。
公有产权份额销售所得,按照原有房源的筹集渠道,分别缴至市、区财政,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的共有产权安置房,在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购买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的共有产权安置房,在付清全部房款取得完全产权满5年,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十九条  共有产权安置房上市交易时,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回购的共有产权安置房可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家庭出售、租赁或纳入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
第二十条  符合共有产权安置房购房条件的家庭,每户限购1套。出售共有产权安置房的,今后不得再购租共有产权安置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  负责共有产权安置房保障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安置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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