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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

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6]1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苏州市生态补偿政策作出调整,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
  为优化生态补偿政策,健全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动员全社会积极行动,深入持久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对生态补偿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扩展重要湿地补偿范围
  将湿地面积较大、涉及镇村较多的澄湖与太湖、阳澄湖一同纳入重要湿地补偿范围。
  二、分类调整生态补偿标准
  (一)水稻田补偿标准。对经县级以上农林部门认定的实际种植的水稻田,按420元/亩予以生态补偿。
  (二)水源地村、生态湿地村补偿标准。对纳入省政府公布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由市水源地主管部门认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村,以及纳入《苏州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由市农林部门认定的太湖、阳澄湖和澄湖水面所在的村,综合考虑湖岸线长度、土地面积及村常住人口等因素,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偿。以行政村为单位,湖岸线长度在3500米以上,区域土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上,村常住人口在4000人以上,同时达到三项标准的,水源地村按16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11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达到一项以上标准的,水源地村按14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9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三项标准均未达到的,水源地村按12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7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
  对四面环水或湖岸线长度超过10000米以上的行政村适当倾斜,按相应类别最高档次实行生态补偿。
  (三)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凡界定为县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按200元/亩予以生态补偿。
  (四)风景名胜区补偿标准。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由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认定的风景名胜区内的核心景区,按照15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
  三、生态补偿资金的分配、承担和使用
  (一)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生态补偿资金每年由市及各市、区按上述标准核定后,拨付镇、村。其中生态公益林和风景名胜区的补偿资金由镇安排使用,其他补偿资金由村安排使用。
  (二)生态补偿资金承担。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生态补偿资金承担比例。生态补偿区域位于县级市的,资金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承担;生态补偿范围位于市区的,资金继续按市、区各50%的比例分担。区人民政府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或者提高补偿标准的,由区人民政府承担。
  (三)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补偿资金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镇人民政府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预算,报镇人大批准后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四、统筹推进生态补偿工作
  各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全面落实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制定相应实施办法。要按照市级确定的范围和标准,足额安排好生态补偿资金。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市实际,抓好提标扩面工作。
  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补偿对象的指导、考核,确保生态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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