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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

 
    为更好地贯彻《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93号令),经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基本情况
    93号令实施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成效。但也存在贯彻进展不均衡,个别地区被征地农民进保障没有及时到位、参保率比较低的情况。
    从开展的93号令执行情况调研和专项督查情况看,93号令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土地拆迁补偿费分配对象的确定、被征地农民特别是线性工程被征地农民的产生、相关保障政策及地方现行政策与93号令的衔接、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等方面的操作难点。
    针对全省执行93号令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询互动的基础上,省政府制定出台了《通知》,从操作层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对各地在93号令贯彻过程中存在的其他具体问题,省已督促市、县在2016年底前全部出台配套文件,从而构建起省、市、县三级全覆盖的配套文件体系,以确保93号令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分三个部分:一是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落实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强调执行93号令、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出工作开展的原则要求。二是采取措施切实抓好93号令政策落实。针对共性问题,对93号令具体规定分类提出操作要求。三是落实责任全力保障工作顺利推进。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共同责任,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确保93号令政策落地见效。
    《通知》重点就93号令具体规定的落实从操作层面提出了贯彻要求。
    (一)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
    93号令对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和被征地农民名单的产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对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93号令规定,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对被征地农民名单的产生,93号令要求进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与该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前各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对于具体的操作办法,从调研的情况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希望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协商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协商决定相关操作办法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遵循村民自治的原则,明确将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和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的决定权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研究决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办法。
    (二)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方案。
    93号令将被征地农民统一划分为三个年龄段,规定60周岁以上为养老年龄段。但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待遇年龄规定有所差异,女性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为55周岁,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为60周岁。因此,《通知》要求各地依据具体的保障政策规定因地制宜依法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障方案,但必须以93号令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1.1倍为最低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地方现行政策与93号令的衔接工作。
    为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生活水平,部分地区在征收土地前已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了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在征收土地时,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全体成员中选定少部分人员,提高其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既难以操作,也易诱发社会矛盾。《通知》提出了开通地方现行政策与93号令的衔接渠道。在实施征地前,地方政府可按93号令的标准提高老百姓的保障待遇水平。在实施征地时,应按93号令的标准整体提高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保障待遇水平。对不具备整体提高条件的,首先应按93号令要求产生被征地农民名单,按规定提高其保障待遇水平;确实难以产生被征地农民名单的,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可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在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后,可将补差部分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整体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
    (四)探索线性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有效途径。
    线性工程征地不同于块状工程,它具有线路跨度长、涉及的承包户多但每户被征收土地面积少、可进保人数与实际被征地农民人数差距悬殊等特点。从线性工程所有涉及征地的农民中产生规定数量的参保人员,是线性工程实施征地的难点。《通知》总结了省内部分地区探索线性工程征地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的有效途径,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调剂、个人补足差额进保障等,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解决途径。
    (五)确保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发放到位。
    资金足额落实是确保补偿安置工作及时到位的前提和基础。93号令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但对于重点工程用地,社会保障资金需求量非常大,完全由市县政府从地方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确有一定难度。为此,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意见》(苏政办发〔2016〕10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6〕163号)等文件,明确将省以上重点交通、水利、铁路等工程用地的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列入工程投资。据此,《通知》对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使用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并明确要求单独选址工程用地的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必须全额列入工程投资。
    (六)解决好异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问题。
    少部分被征地农民坚持货币安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个人已异地进保,而社会保障还未实现区域互联,个人账户社保资金不能用于缴纳其养老保险费用,必须等到退休以后才能提取。对此,《通知》要求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帮助协调解决使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异地缴纳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能实现异地代缴的,允许参保人员出具相关证明后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支取异地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
    (七)稳妥推进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衔接。
    93号令较此前执行的26号令,大幅提升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实现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是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保证。针对26号令的两种安置方式,对原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要建立动态养老补助金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其保障水平;对原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探索退还安置费用换保障等方式将其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通知》还从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共同责任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等三个方面对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进行了部署,并对乡镇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职责分工作了明确。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06 15:38 浏览次数:864次 字体:[大 中 小]
  苏政办发〔2017〕3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93号令)实施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成效,但也存在进展不均衡、新老政策衔接不充分等问题。为加快推进93号令政策落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程序,确保资金落实,依法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93号令是省委、省政府在新形势下强化依法征地、进一步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保障发展与维护权益的关系,严格执行9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严格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严格落实即征即保、应保尽保要求,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
  二、切实抓好93号令的政策落实
  各地要严格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自治和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平稳衔接等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定程序研究决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商定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办法,并在地方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被征地农民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方案。要依据93号令和养老保险的具体政策规定,根据不同类型人员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保障方案。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当以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1.1倍为最低标准,选择适当参保缴费档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不得对被征地农民采用货币化形式进行安置。
  (三)做好地方现行政策与93号令的衔接工作。征收土地前,地方政府已安排财政资金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按93号令的执行标准提高其保障待遇水平。实施征地时,应做好原保障待遇水平与93号令规定的保障待遇水平的衔接工作。原保障待遇水平低于93号令规定的保障待遇水平的,应按93号令的执行标准整体提高其保障待遇水平。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产生被征地农民名单,按规定提高其保障待遇水平;确实难以产生被征地农民名单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将补差部分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整体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
  (四)探索线性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有效途径。单独选址的线性工程实施征地,在即征即保、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名额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调配、个人补足保障资金差额进保障等办法,有效化解征地补偿安置中的难题,按时产生被征地农民名单,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给予政策支持。
  (五)确保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发放到位。征地报批前,明确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对于单独选址的工程用地,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全额列入工程投资。征地报批时,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存入市、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相应权利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六)解决好异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问题。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前已异地参保的,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帮助协调解决使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异地缴纳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能实现异地代缴的,由本人提供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可以将个人缴费部分从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结算返还给个人。
  (七)稳妥推进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衔接。对原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起动态的养老补助金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其保障水平;对原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有条件的地方可在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探索退还安置费用换保障等方式将其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各地要全面梳理当前征地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妥善排解,因地制宜完善配套实施办法,确保93号令落到实处。
  三、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一)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要把93号令执行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全面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建立有效协调沟通机制,及时应对、处置、化解93号令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做好群众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抓紧产生被征地农民名单,严格规范开展被征地农民名单的审核和公示工作,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将被征地农民名单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强化部门共同责任。地方政府应明确相关部门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征地程序,严格执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在征地报批前须将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归集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社会保障的审核、管理和落实工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在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后,及时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参保工作。对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征地材料上报前,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苏劳社〔2009〕8号)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备案备查工作,未经审查同意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三)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建立93号令执行督导机制和通报、约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93号令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到位、保障资金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不及时等情况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受理该地区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对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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